2017年7月20日 星期四

國際社會為何有權批評中國的人權?



國際社會為何有權批評中國的人權?
201771809:08             何清漣
自劉曉波病情公開直到身後喪事的處理,美德政府、奧斯陸及國際媒體都予以極大關注。北京一方面在指責外國干預中國內政之時,也不得不同意美德兩位專家會診,並有選擇地公開一些相關視頻。美國國會也曾就709律師抓捕以及其他類似人權案件,通過一些法案與決議,譴責中國政府。這種狀況,並非中國政府指責的那樣,是美國等強行干預中國內政,也不是中國愛國憤青所言,是美國以大欺小,欺負中國。原因是:中國加入了26項國際人權公約,美國在履行國際條約義務。
國際人權公約:條約國互相監督人權狀態的法理基礎
在江澤民及胡錦濤統治前期,中國確定了“與國際接軌”的開放原則,為了獲得國際社會認同,共簽署了26項國際人權公約,除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尚未獲全國人大批准之外,其餘的核心人權公約,如《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等數部公約,都予以通過,但對一些條約的某些條款持保留意見。
中國在簽署了國際人權公約之後,就有接受聯合國及其他締約國審議中國人權的義務,研究國際法的學者們都很清楚這一點。只是因為不少中國人(包括不少知識人士在內)不了解這一點,因此對中國政府指責“某國以人權為藉口乾預中國內政”的說法幾乎全盤接受。有鑑於此,有必要在此介紹他國就中國的人權狀態提出批評的法理基礎何在。
《從國家義務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者嵇青)一文,曾詳細介紹了人權條約的國際義務何以產生:根據不同的人權條約,締約國所承擔的義務一般包括4種類型:1、提交報告的義務;2、接受相關人權委員會管轄的義務;3、成為國家間指控和個人申訴對象的義務;4、出席有關司法訴訟並履行司法判決的義務(按規定只在區域性人權條約中)。
表面上看,似乎國家在承擔義務時只針對其他國家,但人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國家在國際人權法上承擔的實質義務並不在此。作者進一步指出,締結人權條約的雖然是國家而不是個人,但人權條約卻不像其他條約一樣僅僅規定兩國之間的關係,而是存在著“第三方受益者”,也就是締約國“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這就是說,國際人權法最終涉及的是國家與國民之間的關係,人權條約締約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以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基礎的,即每一締約國都有權利要求其他任何締約國承擔人權義務,同時該締約國自身也承擔著同樣的義務。國家締結人權條約的形式是國家間的,但實質上是在其他國家的監督下如何對“在其領土和管轄之下的個人”承擔義務的問題――理解了這一點,才能明白為什麼美國與其他民主國家有責任和義務關注並批評中國的人權。
中國既然簽署了這26項國際人權公約,中國國民就成了“第三方受益者”,必須從上述四方面接受其他簽約國的監督。
從法學理論領域來說,這屬於國際法領域。原來我也不明白法輪功為何可以在西方國家起訴那些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國政府高官,並得到法庭受理,請問了幾個律師,也不甚了了。直到讀到這篇文章並查詢了相關資料之後,才知道是基於以上第3類條約義務。受理這些起訴的國家都是相關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條約賦予了這些國家受理這類案件的法理依據。
為何只有美國站在批評中國人權的前沿?
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中,簽約國多少不等,最多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共有74個簽署國及168個締約國,中國目前尚未最後批准這項公約。也就是說,中國與至少170餘國之間,有相互監督的條約義務。能夠對中國人權狀態進行總體審查的,當然是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說起來好笑,二戰之後聯合國成立的人權委員會,就是因為中國的高強度活動將其變成難於履行職能,美國嚴重抗議,最後不得不在2006316日,由第60屆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決議,決定設立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委員會。
這麼多國家有監督職能,卻只見美國屢屢出頭要求中國履行條約義務,倒真是應了一個未明說的國際規則:一國話語權大小,由國家實力決定。美國外交官或者人權官員要求中國政府履行約定,一般就是口水仗了結。但如果是小國,後果很嚴重。據聯合國資深人權活動家菲麗絲·蓋爾(Felice Gaer)在數年前一篇專訪中所言,中國政府很擅長威脅NGO及小國政府,讓它們保持緘默。如果某位代表對中國有所批評,中國通常會施之以恐嚇威脅的報復手段作為回應,包括毀掉某個外交官的事業。丹麥曾於上世紀90年代在人權委員會提出了一項針對中國的決議。在這之後,中國一方面孤立丹麥,另一方面對其施以貿易制裁和其他威脅手段,丹麥被迫在第二年表示退讓。出席人權會議的民間組織代表往往遭到中國警告、敵意攝像和公開斥責等手段威脅。中國政府這種做法幾乎讓所有參與者精疲力盡,大多數國家或者組織都會在中國咄咄逼人的攻勢下妥協退讓,只有美國仍然堅持坦率地提出一些問題,比如會在人權理事會的定期審議過程中提到具體人名和人權案例。
人權理事會的“熊貓歸來”
對於四項義務當中的第一項“提交報告的義務”,中國政府在形式上非常認真地履行。從1995年開始,每年都很認真地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6年以後的人權理事會提交中國的年度人權報告,正式官稱是年度《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陳述中國人權的改善與進步,例如發展權利、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公正審判權、少數民族權利、婦女、兒童和老年人權利、殘疾人權利、環境權利、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內容大同小異,根據形勢需要改換一些重點,更新相關數據,只有對外交流與合作都放在不變的壓軸位置上,主要是列舉中國政府如何接受了上一
年度人權委員會各成員國的建議,以及對世界人權事業所做的貢獻。《2014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分節中,列舉了以下成績:接受其他國家建議204條,佔建議總數的81%,涉及減貧、教育、司法等20多個領域;積極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工作。
中國政府一直非常積極地謀求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擔任理事。按照相關規定,人權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兩年,最多可連任一次;連續兩任後須間隔一年可尋求新任期。除了必要的間隔期之外,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每逢換屆選舉,“熊貓歸來”是常見景觀。只要“熊貓歸來”,人權理事會就會出現多個暴政國家重新集結的現象。
20131112日,中國以176票高票當選20142016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國;2016年,中國以180票高票連任,任期自2017年至2019年。這當然不是中國的人權狀態獲得改善的結果,而是中國政府利用了人權理事會的製度性縫隙,並成功施展縱橫術的結果。至於如何尋求這麼多國家的支持,方法不外乎“利相交”,讓這些投票國覺得投票給中國有現實利益甚至預期利益即可。菲麗絲·蓋爾直言那些參加人權委員會的第三世界國家有利益考慮:一個小國如果成為人權委員會成員,可能獲得中國大額援助以修築公共設施。因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自1989年以後醞釀的一項批評中國侵犯人權的決議從未獲得通過,因為每次這些決議被提出時,就會有某個國家提出所謂“不採取行動的動議”,要求擱置決議。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理事會)表現了欺軟怕硬的特點,幾乎所有譴責其他國家的決議都能快速通過。
明白了以上情況,就明白國際社會批評中國人權狀態不是乾預中國內政;在諸多國家中,如果只看見美國在對中國人權狀態指手劃腳,那是因為美國最不害怕中國,還能挺起腰桿履行國際人權條約規定的義務。


1 則留言:

  1. 「一國話語權大小,由國家實力決定。美國外交官或者人權官員要求中國政府履行約定,一般就是口水仗了結。但如果是小國,後果很嚴重。」

    (大大睡覺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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