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比較荷蘭、台灣《勞基法》




荷蘭、台灣《勞基法》兩樣情 網友嘆:天差地遠

20171129 13:20:00

一例一休議題鬧得沸騰,近期有不少勞工團體、護理人員等紛紛走上街頭爭取勞工權利。

一名叫Leven的護理師把自己在荷蘭生活的點滴記錄在臉書上,26Leven分享荷蘭的的勞基法規定,以一名荷蘭的護理人員為利,工會嚴格要求,「夜班不能長於10小時,且小夜下班後,下一班必須至少間隔11小時,大夜下班後則需至少有14個小時的休息時間,才能繼續輪下一班。」跟台灣相比簡直大相逕庭。

Leven在臉書指出,荷蘭醫院工會全職是每周工作36小時 (每年1878小時),也就是護理人員不能簽每年超過1878小時的合約,「超過就是違法」。但在人力短缺情況下,員工可以主動提出想要每年2087小時 (每週40小時) 的合約。這部分雇主不得強求員工,而是員工考量個人身體及經濟狀況後,由員工主動提出要求,跟台灣「勞資協議」後加班的假議題完全不同。


1 則留言:

  1. 東亞國家比照荷蘭勞基法,法律是訂來爽的,好比中國嚴苛的法條用來應付外人或異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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